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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学生会章程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8-10-24 浏览次数:

(2016年6月19日武汉纺织大学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会(英文译名为“WUHAN TEXTILE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WTUSU”,以下简称本会)是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靠全校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为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贡献青春才智。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七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八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武汉纺织大学章程》有关规定,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学生会工作实际制定,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实施。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取得武汉纺织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专科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使用学生会相关设备的权利;

(四)会员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五)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六)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七)会员有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武汉纺织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武汉纺织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第十二条  校学代会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由学校党委、省学联批准,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由校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院级学生会,代表由各院级学生会经二级学代会(学生大会)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校学代会的职责: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及相关事项;

(三)讨论并决定校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在召开校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六)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反映,并提请处理和答复。


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五条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委员会”)是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工作,对校学代会负责。

第十六条  校学生委员会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的各项职权,执行大会决议、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对外代表武汉纺织大学学生会组织。

第十七条  校学生委员会由21人组成,在校学代会全体会议上差额选举产生;按照相关规定,委员会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20%以上,委员候选人定为26人。

(一)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校学生会、各院级学生会经民主程序推荐和选举产生;

(二)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二年。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的任期相应调整;

(三)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因故卸免,由校学生委员会推选补充。

第十八条  校学生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以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机制进行工作,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由校团委提出或批准召开;

(二)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合理的普遍性诉求;

(三)讨论、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四)听取学生会主席团汇报、监督学生会主席团工作;

(五)在校学代会闭会的年份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六)经五名以上委员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当届学代会主席团临时会议,提请大会审议罢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并重新选举主席、副主席。

第十九条  校学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内设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学生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五章  主席团

第二十条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会主席团(以下简称“校学生会主席团”)是武汉纺织大学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校学生会主席团、主席经校学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代会闭会年份由校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之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志愿者协会等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由校团委提名参选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任职期满,学校颁给任职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校学生会主席团、各职能部门及校区间学生会的工作;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指定一名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下设各职能部门及校区学生会(必要时)。 职能部门原则上含秘书处、纪律检查部、学风建设部、宿舍管理部、成长服务部、媒体运营部、活动策划部、对外联络部、财务部等部门,视实际情况增减调整。各职能部门原则上设正副负责人各一名、干事若干,报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聘任。


第六章  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团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列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对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学生会选聘学生干部任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院级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参照本章程所述相关条款执行,并制定相应章程。

第二十六条  院级学生会组织换届换任及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院级学生会主席团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主席团下设职能部门设置,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增设或调整,但原则上应保障相应工作对接;相关部门设置可与学院团委职能部门合署,但应明确界定和区分工作职责、以免混淆院学生会与学院团委基本工作职能;提倡院学生会、学院团委干部兼任,提倡具备团籍的院学生会主席兼任学院团委副书记。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班级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组织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院级学生会的领导;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和任务的落实,并根据班级的具体情况,依照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班委会由本班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原则上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委员等,相关岗位可由团支部支委兼任,但应明确界定和区分工作职责、以免混淆院班委会与团支部支委基本工作职能;提倡具备团籍的班长兼任团支部书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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